一、有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有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50-1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通信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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