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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1-31

卫生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镇规范管理,搞好城镇环境卫生,根据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发[2004]79号)和《綦江县物价局、綦江县市政管理局关于隆盛镇城镇管理费收费标准》(綦价[2007]9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后的隆盛镇城镇卫生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3、车辆:客车每辆每月15元,货车每辆每月10元,小车、摩托车、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

  卫生费及垃圾处置费由社区居委会代收。建管办要加强自己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城镇卫生费用开支。

  (一)搞好城镇环境卫生,是我镇加强城市化建设和城市文明的重要内容,为此,各单位、社区、建管办要加强宣传力度,把缴纳城镇卫生费形成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为。

  (二)经多次做工作,仍未按规定缴纳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望各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交费规定,自觉纳清费用,共同促进隆盛镇环境卫生工作建设。

  主题词:卫生工作 收费标准 通知綦江区隆盛镇党政办公室2012年 月 日印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其中,大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小配套费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责任落实 圆满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与XX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刚才,长春常务副县长对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创建重庆市卫生城市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我委作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县委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与各镇政府、各部门、社区、单位协调配合,明确职责,狠抓落实,顺利实现垃圾处置费的全面开征和“创卫”工作的全面推进。文秘部落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弥补垃圾处理设施投资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实现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城市环卫产业的良性发展。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于2005年2月4日审议通过《开县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从2005年5月1日起在全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作为垃圾处置费征收主体单位。在此,我代表建委作出承诺:一定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到“五个到位”,确保城市垃圾处置费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为有效开展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渝府令165号的相关规定,2004年8月我委成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办公室,设在建委城市管理科,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与综合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下设五个小组:核费组、宣传组、资料组、征收组与培训组。其中核费组负责城市人口户数、单位在册职工数,以及各类经营网点面积的核实工作;宣传组主要负责渝府令165号的宣传工作;资料组负责各类资料收集、印发、实施细则方案草拟;征收组负责整个征收方案的落实;培训组负责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了征收工作的人、财、物、责的全面落实。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及各社会单位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从渝府令165号出台之日起,我委就积极策划宣传工作,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现已初步完成城市垃圾处置费核费工作、《开县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印发宣传资料10万余份,办理收费工作证 件。下一步我委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专栏,针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垃圾处置费与物管清洁费的区别、垃圾处置费的用途、低收入家庭申请免交、委托代收解释和不缴纳处置费惩处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宣传,使征收处置费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在征费的具体过程中,我委将严格按照渝府令第165号、渝价(2004)473号和《开县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摸清缴费对象,做到垃圾处置费不重收、多收、少收、漏收;进一步完善征费方式,对县城区及镇东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委托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县城区其他征费对象则委托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收;各建制镇委托当地政府代收;进一步严格收费,对不缴纳垃圾处置费的居民和单位,要加大追缴力度,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5000元罚款。确保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在具体征费过程中,我委将对征收工作人员采用培训上岗制,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垃圾处置费的法规规定,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与收费工作证,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线,专款专用,用于垃圾处理设施、中转站的建设运行投资、征收工作经费和环境卫生管理日常工作补助,不搞任何形式的多收、重收、滥用和暗箱操作,建立起一套垃圾处置费的责任考评体系,坚决杜绝居民出了钱办不好事的情况发生。

  征收垃圾处置费的最终目的是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挥垃圾处置费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垃圾处理技术改造和清扫保洁与环卫队伍建设中的补充作用,进一步加大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清运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改进环卫作业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2004年,针对开县城镇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委通过对城区摊位摊区规划、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扬尘污染控制和城镇垃圾卫生填埋、污水排放的专项检查,使县城环境卫生整洁、市容规范美观,各镇镇容镇貌明显改善。今年,按照建委与县政府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创建重庆市卫生城市目标,我委将紧紧围绕环境清洁、环境规范、环境安全、环境改造、环境美化五大工程,着力实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今年我委将从解决群众最迫切、城市最急需的市政园林设施着手,配套完善城市功能。一是对城区市政设施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维修街道路面、人行护栏、路灯灯饰,更换破损井盖、水篦子,疏通下水道,保障城市排水、照明设施完好运行和城市道路功能正常发挥。二是集中开展城区园林绿化修茸、亮化工作。强化修枝整形、补栽补缺和日常维护,保障园林设施功能正常运行和绿化植物长势良好,同时对花台面砖脱落、行道树树池砖破损和园林设施损毁进行全面修复。三是加快城市道路设施改造、路灯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园、游园建设,打造功能齐备城市空间。

  对城区果皮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要加大维护维修力度、及时更换、清洗、消毒,做好垃圾清扫、清运,水域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在垃圾清运时间、质量,清扫保洁时间、力度上做充分研究,不断优化作业体制,提高成效,做到主次干道垃圾随产随清,夜间普扫,白天保洁。具体抓好“市容整洁一条街”和“园林三创”工作;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摊位摊区规范管理;进一步巩固扬尘污染整治成果。

  一是抓好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二是狠抓城市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城市垃圾清运。三是加快新城公厕建设和旧城公厕改造,完善公厕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维护,提高管理专业水平;四是推行垃圾袋装,定点定时倾倒入池。

  严格按照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要求,做好沿河两岸垃圾清运与河流漂浮物的“打漂”工作。环卫处、清运公司分工协作,共同搞好城区水域垃圾治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各镇,加强城镇水域管理,减少水体污染,保持水域清洁。

  城建监察大队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加大对占道经营、乱贴乱挂等违反城区容貌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力查处带泥上路行为,巩固扬尘污染整治成果,狠刹垃圾污水乱倾倒之风,着力改变城区“脏、乱、差”现状;强化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坚决取缔,对损坏、侵占、偷盗市政、环卫、园林公用设施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按照开县府发(2004)18号文件精神,建委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既是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成员单位,又是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并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拆除违法建筑和拆违工地的容貌管理,主干道的行道树、绿带、城市公园绿地等的整治,城区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城区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水域垃圾的治理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执法工作。

  因此,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和创卫工作过程中,我们将认真履行建委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各建制镇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道路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沿河垃圾的治理,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门前三包工作;积极协助县级各部门,作好市场、背街小巷环卫管理,过境路清扫保洁、扬尘密闭运输及文娱场所、学校环境整治工作;积极协助社区,抓好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等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真正建立起“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长效管理机制,真正实现市容整洁、空气清新的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与重庆市卫生城市创建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建委将在“创建重庆市卫生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立足本职,全力以赴,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垃圾处置费征收和重庆市卫生城市创建的各项工作,为改善开县人居环境,构建和谐开县、打造库区第一经济强县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园区管理,搞好园区环境卫生,确保商户所储存物品的安全,同时,为认真执行赵家店村委会收取本村治安费、卫生费的文件精神,在各入驻商户入驻园区时签订的仓储合同中,提到仓储期间有关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合同,一直未签订并实行。现经园区领导研究决定:收取2013年物业管理费用,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本着“取之于商户,用之于商户”的原则,将全部用于园区卫生清扫费用、处理垃圾费用、路灯照明费用等相关费用上。关于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没有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次收取费用将按照各入驻企业所租赁面积比例计算分摊。望各商户接到通知后尽快到办公楼财务室交费,谢谢配合!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以下简称电力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和建设项目性质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

  (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三)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77号)规定执行。

  (一)多层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DZM箱)。

  (二)高层住宅: 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关箱或DZM箱)。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电力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区、县各电力公司所收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同时废止。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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