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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17

热点关注: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7月1日起,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进一步降低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方便广大市民朋友缴费,经新都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已委托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如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新都大丰自来水厂)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如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新都大丰自来水厂)。

  按照《成都市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新都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都发改【2021】51号)文件的规定标准以及新都区城市精细管理运维中心依规核定的标准。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3.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按量收费有困难的,且经营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征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城镇垃圾处理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根据新都区城市精细管理运维中心核定的费额按月随水费一并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您可以通过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如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新都大丰自来水厂)的收费窗口、微信公众号或公司授权的代收机构缴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一)2022年1月1日委托成都市香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如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原新都大丰自来水厂)代征后,原城管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不再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单位缴费人以及未安装水表且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新都区城市精细管理运维中心核定的费额自行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申报缴纳。

  改善城镇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和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衷心感谢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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