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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20

南沙|@龙穴街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你缴了吗?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包括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等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应一并收取。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促进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住地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

  1.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收取5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2.非我市户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元。暂住人员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入住当月起收取。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0.3立方米)6元,容器容积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4.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合计数。

  5.从业人员不足6人,套内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为单位计算时,按每月6元计算。

  1.居民房屋无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4元,其中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的,每月每户20元;

  (3)机关、 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办公生产场地、医院、幼儿园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

  (4)计费的面积指与该户用地相连的户外人行道面积,人行道宽度超过2.5米,只能按2.5米宽度计费。

  (1)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含5平方米),每月每户6元,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1.20元,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3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按0.70元计收;

  (1)经营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非经营餐饮、食品、商品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体户,每月每户垃圾代运费统一按15元计收,不另收垃圾容器占用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的收费单位为缴费单位(个人)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相关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小区可以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代收,并及时统一上缴收费单位。

  缴纳义务人应当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可以依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欠缴主体信息报送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同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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