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按月或按年方式进行收取,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部分群体和行业委托供水、财政、卫生健康、税务、商务等部门代征。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数,3元/户/月;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元/人/学期;高中,按在校师生人数,1元/人/学期;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师生人数,2元/人/学期。此项费用均由各学校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国家机关、团体、医院,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2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1.5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按文件规定逐项通过代征平台进行代扣代缴,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到小区、超市、广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开展面对面地宣传讲解,扩大政策征收知晓率。”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做好生活垃圾费征收工作,市城管局多措并举进行推进。同时,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据了解,如果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城管部门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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