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是多少?自2014年1月1日起,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理)调整为300元/吨。按容积计量收费的,执行以下规定标准:(1)按垃圾桶计量收费:120L桶为14.50元/桶;240L桶为29.00元/桶;660L桶为79.00元/桶;1100L桶为132.00元/桶。(2)按垃圾袋计量收费:60L袋为7.00元/袋;120L袋为14.50元/袋。二、如何设立专用账户?各区县政府应当统一设立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账户,负责辖区内所有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统一收缴和结算。专用账户可设在各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各区县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设立的专用账户账号等情况。三、如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属地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本市具备许可资质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处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垃圾产生量和处理费金额,将处理费用缴到属地区县专用账户,持银行收据到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领取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四、如何结算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对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全程实行记录单管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根据委托服务合同及三方签字盖章后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通过专用账户结算相应的垃圾运输、处理费用。五、违反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产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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