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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17

铅山县人民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参照《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饶府办发〔2019〕2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生活垃圾的垃圾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一)凡在县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经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1.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2.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减免。

  2.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3.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4.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等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

  5.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等每摊位每月15元,饮食、蔬菜、水果等每摊位每月12元,其他摊位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1.机动车(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元;公交车、客车等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10元。

  凡在县城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及装饰装修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7元的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铅山县城市管理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体,负责对本县城区收费工作进行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

  第六条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县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代扣代收,其他单位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收取。

  (三)机动车(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局组织收取,县交管大队积极配合。

  (五)在本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服务范围内的乡镇垃圾处理费由乡镇要使用县财政专用票据收取垃圾处理费。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代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收费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收费,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一)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县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三)从代收单位实际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5%的比例计提手续费,由铅山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县财政统一支付给代收单位;5%作为铅山县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工作经费,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维护费用以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发改、财政、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铅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乡镇(中心)代收的乡镇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核算后于年末全部拨付,给各乡镇(中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未征收的乡镇(中心),县财政将从乡镇(中心)转移支付经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按全县各乡镇(中心)平均单价计)。

  第九条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在校学生(不含教师及工作人员)、社会福利院的在院人员(不含工作人员),免交垃圾处理费;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交垃圾处理费;公交车、出租车免交垃圾处理费;凡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铅山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铅府发〔2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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