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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标准为:常住人口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按床位征收,每床每月2元;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摊位每天1元;各类经营场所按照经营面积征收,每平方米从0.2元至1元不等;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每吨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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