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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10

寿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印发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9〕110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收集至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保洁、运输等费用)。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委和市城管局备案。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县城管局,可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县城规划区域以外,由乡镇和园区负责征收。

  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规范、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0.25元,随水费同时征收。由供水企业代征。不具备随水费征收条件的居民,按每人每月0.5元征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县财政拨款单位,由县财政局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代征;非县财政拨款的单位、企业、工厂按在职职工人数计量,由县城管局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18元。

  (三)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3‰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招标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县城管局负责征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建设工程设计量每立方5元计征(工地内部自行倒转部分免收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局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县城管局负责征收;装潢装修垃圾按装潢装修面积计量,征收标准为每平方2元,由县城管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做好相关特殊群体减免工作。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享受0.75元/月/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免费的补贴政策。

  (一)县城管局与委托的代征单位签订《寿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委托书》,做到规范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四)县城管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考核奖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县城管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除随自来水水费缴纳的居民外,须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全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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