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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0-12

临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科学规范,加快我县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凡在本县城区内的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学校、居民户(含暂住人口和规划区的农业人口),商店、宾馆、旅馆、招待所、浴池、影剧院、录像厅、个体服务行业的饭店和夜市摊点、沿街门面房的经营者,车辆冲洗点、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各类机动车辆、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其他行业的各部门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校学生每学期每人2元的标准征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在校学生每学期每人4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条 沿街经营性门面、电影院、游戏厅、含网吧、棋牌室、商场等娱乐休闲购物场所,广告装潢业、农贸市场、商贸市场、各类停车场、汽车摩托车修理厂(店)、机动车清洗厂(店)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一条 宾馆、浴池、足疗、美容院等按每月每床位10元的标准征收,茶楼、饮吧按每月每桌5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三条 早餐及夜市餐饮摊点,按规模大小征收,5桌以内按每月30元的标准征收,6-10桌按每月45元的标准征收,10桌以上按每月60元的标准征收,流动摊点按每日2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场地(包含小区开发建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征收。

  第十五条 营运客车(含公交车)、城市出租车按每月每座0.5元的标准征收,货运车辆5吨以下按每月每辆5元的标准征收,5吨以上按每月每辆10元的标准征收。

  第四章征收方式第十七条县城乡管理局负责县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协调、确定年度征收基数等,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属县财政供给的单位由县政局统一从办公经费中扣缴,其它单位(部门)由县城乡管理局或其委托单位派员上门征收。第十九条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和规划区的农业人口)及居民小区的垃圾处理费由县城乡管理局委托县自来水厂从水费中代征代收。实行物业管理的,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县城乡管理局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二十条出租车、公交车、大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由县城乡管理局委托县交通局代收。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场地委托住建部门代收。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由县教育局代收。

  第二十五条城镇低保户持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五保户持县民政局发放的五保证,残疾人持县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经所在街道批准,可以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凡被委托代征代收的单位,由征收机关支付不超过征收总额5%的手续费。

  第五章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七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县发改委(物价局)核发的《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进行收取。代征代收的单位要持有征收单位的委托书。第二十八条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上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和使用,由县城乡管理局提出使用计划,按程序审批后,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划拨给县城乡管理局。县财政、审计、发改(物价)、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条对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减免一个月费用的优惠。第三十一条各宾馆、饭店及较大单位的生活垃圾一律就近送至垃圾中转站(点),严禁填坑、垫河等乱倒垃圾行为,违者除限期清理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按规定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按期或不全额缴纳费用的,由县城乡管理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阻挠、侮辱、谩骂、殴打收费人员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征收机关及征收人员(含被委托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行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并处违规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含被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物价局)和县城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临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政办〔2018〕61号 (1).doc [40.0 KB]

  附件:临泉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政办〔2018〕61号.doc [4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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