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调整 11月1日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全过程的有关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既是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政策和任务的客观需要,又是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要求。居民产生垃圾,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就该为处理垃圾履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承担部分处理费用。污染者付费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引导市民减少生活垃圾排放,有利于保护环境,创建生态文明,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向减量化、资源化方向发展。
收费范围为本市市区(骆马湖、八支渠、徐淮高速公路、新扬高速公路、南京路、张家港大道、宿沭路、宿新公路、青墩路形成的合围区域;洋河新区为西至玉带河路、南至徐淮高速、东至振洋路、北至洋河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为合理制定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市城管局配合市发改委专门履行了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结果是每户每月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14元。本着政府补贴大部分,个人合理负担小部分的原则,并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采取全省最低的每户每月4元的征收标准,余下的10元全部由政府补贴。目的是要提高群众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意识,倡导健康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
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
对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征收工作,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按照每户每月4元代收(原有的物业公司按照每户每月2元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收取);
市区城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该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代收;
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对建筑施工单位、个体经营者、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停靠在运河城区段的船只等,可以委托由所在地政府组织代收;
对农贸市场及其他专业市场,按市场摊位征收;对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商场(超市)、餐饮行业、娱乐场所、个体工商户等,按营业面积征收;对宾馆、医疗单位、旅社、招待所、桑拿、休闲中心等,按床位数征收;对营运车辆,按车辆数征收。
为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办法》规定对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学校等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此外,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3吨以下的住户,免征该三个月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部门代征的,应全额缴入市级金库;由供水企业代征的,应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各所在地政府组织代征的,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金库,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使用方式参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细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个市民的应尽义务,广大市民应该自觉缴纳。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王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fenleilaji.cc/?id=6145
- 转载请注明: admin 于 分类垃圾-环境保护从分类垃圾做起!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