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提升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本着“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根据《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清发改价格(3)【2022】1号)调整清远市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就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征收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征收范围:清城区凤城、东城、洲心、横荷(含高新区)等四个街道管辖范围,其中未纳入市区中心区域环境卫生管理的农村住户暂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乡镇征收范围:清城区石角、龙塘(含银盏林场)、源潭、飞来峡等四个镇管辖范围,其中未纳入墟镇管理范围的农村住户暂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调整后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两种,收费标准统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新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原清城区垃圾费收费依据《关于调整市区清洁卫生服务费的批复》(清市价字〔1996〕143号)、《关于市区居民卫生清洁服务和收费问题的通知》(清府办〔1997〕28号)、《关于开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清市价〔2008〕3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对居民住户中的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条件的住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可凭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所属街镇环卫管理部门办理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住户两户及以上使用同一水表的,按实际住户数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无产生自来水水费的居民类和非居民类用户(含二次供水用户),可报当地环卫部门申请核定后,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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