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5、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6、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7、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招待所内的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9、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七、收费对象:市域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域范围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九、减免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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