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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12

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了促进我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本着保持稳定、适当调整的原则,根据对市区环卫部门垃圾处理成本监审情况,在召开城市垃圾处理费调整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人数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元。

  二、装璜垃圾处理费均按装璜的建筑面积征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因装修房屋已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交纳垃圾清运处置费的,环卫部门不再向这部分居民直接收取装璜垃圾处理费,改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从收取的居民垃圾清运处置费中按居民购房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向环卫部门交纳装璜垃圾处理费。

  三、除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当调整外,其余各类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15号和市物价局连价费字〔2001〕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市垃圾焚烧处理场投入运行前,连云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连价费字〔2007〕3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中属于城镇特困职工或低保对象的,分别凭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居民城市垃圾处理费;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办餐饮业、商业服务业的,凭《就业登记证》减半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五、各有关收费单位要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在强化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到位率。要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六、本通知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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