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机关、乡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按10元/人·月收取(由单位支付)。
1、宾馆、酒店按星级5元/床·月,普通宾馆、酒店3元/床·月,旅社、招待所2元/床·月收取。
2、餐饮业按10元/桌·月收取,低于5桌的按40元/户·月收取,高于30桌的按300元/户·月收取。
3、医疗机构按住院部4元/床·月,门诊部以营业面积1元/m2·年,诊所、医疗站1000元/个·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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