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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1-28

中堂镇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现就我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以及收缴办法通知如下:

  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征收垃圾处理费0.64元(工、商企业的生活用水除外,下同);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住户按80%计收。

  为21元/桶,每桶0.25立方米。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工业企业生活垃圾中混入一般工业垃圾的,收费标准提高50%。(2019年按原收费标准15元/桶执行收费,从2020年开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水果、鲜花店:营业面积在30㎡以下(不含30㎡)每月每户为55元;30㎡以上(含30㎡)的,按实际垃圾量计收(应收金额不能低于同类商铺的最低收费标准,下同)。

  饮食店:营业面积在50㎡(不含50㎡)以下每月每户为130元;50-100㎡(不含100㎡)每月每户为150元;100㎡以上(含100㎡)的,按实际垃圾量计收,但不低于150元(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其他店铺:营业面积在50㎡(不含50㎡)以下每月每户为38元;50-100㎡(不含100㎡)每月每户为50元;100㎡以上(含100㎡)的,按实际垃圾量计收,但不低于50元。

  考虑水损因素,由供水企业按上述收费标准和住宅小区总用水量的80%,向物业管理企业征收垃圾处理费,再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住户、商户(含临街商铺)等收取。

  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由用户到财政分局的收费处缴交。

  (一)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财政分局及属地村(社区)按照东发改〔2019〕53号文件要求,共同派员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缴金额进行核定,统一填写《中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登记表》,并由交费单位人员签名和盖章确认。

  (二)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将签订确认的《中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登记表》交由镇供水厂,由镇供水厂将相关资料录入收费系统执行收费。

  (三)已签订确认《中堂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登记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等自行到镇供水厂缴交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没有独立用水计量装置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其应缴金额后,由用户上缴到镇财政专户。

  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请各有关单位切实按照征收标准依时完成缴费任务,同时,镇供水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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