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所有产生城市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交通运输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根据低价起步、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到位的原则进行收费。其具体收费标准为: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办公垃圾,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元(严禁向学生个人收取垃圾处理费)。
3.商业网点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经营的范围划分为餐饮、集贸市场和其他三大类,收费标准为:
(1)餐饮类:餐饮摊点:每个摊点每月2元;餐饮门市(含渔港火锅船):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每月10元;营业面积在15-3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20元;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平方米,每月加收3.50元,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算。
(3)其他类: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50元;营业面积在20-50平方米的,每月3.00元;营业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每月6元;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方米,每月加收0.40元,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算。
6.交通运输工具,按其载重吨位的不同划分,收费标准为:(1)小货车、小车、客车每车每月1.00元;(2)大货车每车每月2.00元。(3)轮船每艘每月2.00元(不能沿途按站点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各项费用。收取垃圾处理费后取消原有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方面的一切收费项目(管理费、门前三包、清运费、上车费等)。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费中含有垃圾处理费用相应扣除。
非3人居住户其办理流程为(三人居住用户无需申报):非3人居住户持户口簿和近期3个月燃气缴费票据到所在社区或市环卫中心收费办核实登记
审批通过后当月开始执行。(非3人居住户未申报核实前已收费用按核实后标准逐月抵扣)
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缴纳对象将其生产、经营或办公的项目、场所面积、工作人数等报市环卫中心收费办
由收费办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按乐市价费【2003】232号文件标准核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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