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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