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就开始实施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居民按用水量折算并随水费征收。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员)为每立方米水收0.55元垃圾处理费,小区内用户每立方米水收0.17元的垃圾处理费。
但是住宅小区临街用户怎么收取垃圾处理费?对办公、各类商住混合型的用户又该怎么收取? 围院式管理区域及社区(村)用户如何计收?近日,市物价局针对新操作模式中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临街用户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终处理由环卫部门统一负责,对临街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或垃圾量计收,不能按用水量计收。由环卫部门按用户性质核定应缴金额,出具应缴金额通知书,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临街用户收取,再转交供水企业。对未抄表到户的物业住宅小区,供水企业在向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在总表中扣减临街用户的用水量。
既然临街用户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费用发生了变化,那么物业管理企业与临街用户之间此前的费用分摊也可重新约定。双方可于2011年1月1日前,重新约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摊办法,并相应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此之前,原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7:3的比例分摊,即物业管理企业负担70%,临街用户负担30%。原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则由临街用户全额承担。
商住楼内,可能有办公、商住混合型的用户,这类用户怎么收取也有了操作办法。
对办公、各类商住混合型的用户,按各类用水户分表计量,再按各类用户分别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实行分表计量的,除按总表用水量每立方米0.55元的标准计收居民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其他用户仍按面积或垃圾量计收。
对实行围院式管理的区域及社区(村)的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员),统一按0.55元/立方米的标准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面积或垃圾量计收。
对未抄表到户的实行围院式管理的区域和村(社区),由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会同供水企业根据其居民生活用水量占总表用水量的比例,按0.55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计收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用户按面积按量计收。
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是从7月1日起实施,市物价局表示,7月份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将按7月份的用水量计收。
此外,环卫部门收运商住小区的生活垃圾,按3.5元/桶的标准,向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生活垃圾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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