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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22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虞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上虞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报告》(虞发改价〔2021〕70号)收悉。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虞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计量收费为基础,包括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收费。

  (一)超量阶梯加价收费。以非居民用户上一年度实际产生垃圾量作为本年度基准量,超基准量50%及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上浮20%,超基准量50%以上部分收费标准上浮50%。设立不满一年的非居民用户按收费标准计量收费。

  (二)分类差别化收费。对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优秀的,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分类考核不合格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5%。

  (三)计量与定额相结合。具备计量条件的按吨收费;无法计量或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可执行定额收费,主要为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产生其他垃圾为主的非居民用户。同一非居民用户只适用一种计费方式。

  基准量管理、执收方式和分类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并公布。超量加价上浮部分和差别化收费上浮(下浮)部分按比例累计相加(减)执行收费。

  1. 采用计量收费。100元/吨(自运80元/吨),自运即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将垃圾清运至中转站,环卫单位再压缩转运至处置企业。

  2. 采用定额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非居民用户:30平方米(含)以下10元/月,3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含)20元/月,6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30元/月。

  (四)化(贮)粪池(1-3#)清运处置费:清运至处置场的收费标准为400元/次·只(每增加1#加100元)。

  对垃圾分类考核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环卫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要规范计量,加强社会宣传,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21年 11月 1日起实施。以往文件内容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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