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和《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县委第1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将我县城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3元/立方米收取,由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价外代征。
(二)餐饮业、酒店、宾馆、建筑工地、特种行业等经营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0.4元/立方米收取,由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价外代征。
(三)自备水源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0.15元/立方米收取,由环卫部门征收。
(四)汽车站生活垃圾处理费按0.4元/月·m2(按候车室及停车坪面积计征),火车站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月、座(按候车室候车座位计征),由环卫部门征收。
(五)商店、超市、家俱店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0.2元/月·m2收取;农副产品市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1.8元/月·m2收取;工业品市场、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和其他市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0.4元/月·m2收取;综合市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1.2元/月·m2收取; 电子游戏、网吧按15元/月·家收取,废品收购、修理厂按20-40元/月·家收取,影剧院按50-100元/月·家(按营业规模收取)。由环卫部门征收。
(六)城区牌照及外地驻永单位或长期(3个月以上)在县城内从事营运车辆征收标准为:大型客车(20座以上)、大型货车(载重5吨以上)生活垃圾处理费按150元/年·辆收取,中型客车(8-19座位)、中型货车(载重2吨-5吨)生活垃圾处理费按100元/年·辆收取,2吨以下的货车、7座以下的客车(含出租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0元/年·辆收取,由交通运输部门代征。长期在农村营运的车辆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发改委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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