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处理 > 以后扔垃圾也要收费?深圳拟推行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
2019
08-30

以后扔垃圾也要收费?深圳拟推行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

  8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垃圾分类的第一步,垃圾怎么分。《条例(草案)》规定,将生活垃圾总体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其中,可回收物细分为废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等八类;易腐垃圾又分为餐厨垃圾、厨余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四类。

  数据显示,厨余垃圾在居民家庭垃圾中占比约为40%,数量可观。考虑到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在属性成分上较为接近,《条例(草案)》规定将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分类,与餐厨垃圾协同处理或者采用其他专业化方式处理。

  厨余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管理,投放前应当沥干水分,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拆袋,并将收纳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分离装置分离油水。

  楼层撤桶是市民最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有观点认为,撤桶会增加居民投放负担。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表示,集中投放便于安排督导员现场指导居民正确分类,以及今后通过视频监控和智能化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投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进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高垃圾分类的参与率和准确度。

  居住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居住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停车场)除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投放点外,不得摆放用于收集其他垃圾的容器。

  目前,深圳市3000多个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中,楼层无桶的占比已达36.1%。在楼层撤桶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要做好撤桶后的配套工作,如科学设置垃圾投放点,尽量兼顾居民方便;在设置集中存放确有困难的老旧小区,可以探索实行定点流动收集等措施。

  当前我市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由于垃圾产生量与用水量无直接关联,对垃圾分类工作难以起到推动作用。

  “按量收费”“分类计价”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垃圾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

  《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收费制度。

  收费制度优化调整后,原则上参与分类的市民家庭购买专用垃圾袋的费用低于现行随水费征收的模式。但由于该项工作对现有的收费模式改动较大,建议先行选择区域开展试点后再推广。

  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达成分类目标,一方面需要正面的激励和鼓励,另一方面还要辅之以惩罚性法律后果来保障法规落到实处。

  《条例(草案)》提出,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家庭、个人、住宅区和单位进行激励。每年由市、区财政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

  《条例(草案)》规定对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此外,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将产生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奖评优并不得申请政府财政补贴或奖励。

  同时,《条例(草案)》也规定了免予处罚的规定。违反分类投放的个人可以选择交纳罚款,或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通过培训或者完成宣传服务的,可以抵扣罚款。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