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处理 > 盐亭|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2022
08-09

盐亭|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县城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和《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建委发〔2020〕6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盐亭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均属征收辖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区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

  严格按照《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盐府告〔2014〕17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各乡镇场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部门委托四川显兴水业公司、凤灵街道办事处、云溪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进行代征,每月代征单位应开具财政票据,建立管理台账,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

  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履行缴费义务,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对减征、免征、缓征垃圾处理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减征、免征、缓征垃圾处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建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