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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8-02

今日热点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出台

  《铜川市耀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耀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铜政发〔202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应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按规定由专用车辆运送到相应地点进行处理。

  本细则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前段投放至运往终端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耀州区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驻地部队、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审定,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根据国家政策,对我区低保对象和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体,凭有效证件予以免收。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学校除外)、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等以人为单位定额缴纳;

  按照经营面积收费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税务局和业主(经营者)三方共同核定收费面积并签订协议,明确垃圾数量、收费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

  第八条区税务局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开具《征缴通知单》,注明缴费标准,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由缴费单位或个人持《征缴通知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区税务局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区税务局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管理和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场所显著位置、网站或者征收现场,公示、出具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区财政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入库情况,将年度垃圾处理专项经费足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交、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健全收费程序和工作制度。同时,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的所有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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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人口是指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市辖县)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总数,包括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口。这主要依据人群的居住地和所从事的产业进行归类。“城市人口”是从事非农产业为主的人群及其家庭。也就是说城市人口既包括常住城市地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也包括从事非农产业并常住城市及城市边缘地区的农业人口。城市人口的划分标准,随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而有所变化。

  1.城市人口数量:城市人口数量是指城市区域内人口的总数,包括常住人口数量和流动人口数量。

  2.城市人口密度:城市人口密度是指城市用地范围内或城市区域内单位面积上居住的人口数,常用人/平方千米或人/公顷等来表示。

  3.城市人口分布:城市人口分布是指人口在城市空间的分布状况,它涉及城市人口迁移、人口城市化、人口城市规划和增值等要素。

  4.城市人口性别比例:城市人口性别比例是指城市中人口总数或某个年龄段内男性与女性的人口比例。

  5.城市人口年龄比例:城市人口年龄比例是指在城市中不同年龄的个体数量的分布情况,或指各年龄段人口分别占城市人口总数的比例。

  6.城市人口职业结构:城市人口职业结构是指城市劳动人口在各社会部门所占的比例,即各部门的职工或劳动人员占城市在职人口总数的比例。

  1.年龄构成:年龄构成是人口构成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城市劳动人口的比例及其未来的变动趋势。合理的年龄构成能够给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持续增长的基础。相反,人口跳跃式发展则会造成城市就业中某段时期劳力缺乏、社会设备闲置,而某段时期又过度饱和导致失业,从而制约经济的健康成长,并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人口的发展具有惯性,不合理的年龄构成一旦形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难以调整,会对城市社会与经济形成周期性的冲击和震荡。

  2.性别构成:性别构成就是男女的比例。这种比例,尤其是特定年龄段的性别构成,直接影响人们组织家庭、生育子女等社会生活,因此是城市人口构成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通常情况下,城市人口的性别构成与全社会的性别构成大体相当,即男女人数基本平衡。

  我国自1958年后一直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以此限制人口在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自由流动。因此,当时所说的城市人口几乎等同于有本市户籍的人口。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劳动市场的建立和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劳动力的增多,城市人口中外来流动人口比例逐渐上升,尤其是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沉淀下来,成为城市的常住人口,其生活方式与生活要求与本市居民大体相近,这就使城市人口构成日益走向多元化。

  (1)按是否就业划分。可将城市人口分为就业人口与被抚养人口两大类。就业人口也称劳动人口,它又可分成两种,即从事不为本市、而为市域以外范围的基础产业经济活动服务的劳动者,称为基本人口;从事为本市服务的非基础产业经济活动的劳动者,称为服务人口。被抚养人口按我国有关法令规定,包括:0~14岁的少年儿童;60岁及以上的男性老人和55岁及以上的女性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

  (2)按生产性质划分。可将城市人口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两大类:农业人口是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员及其负担的人口;非农业人口则指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员及其负担的人口。

  (3)按劳动部门划分。一是按三次产业划分的产业构成;二是按15个国民经济部门划分的行业构成。从产业构成可以判断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从行业构成则可以看出城市的主体经济部门和城市的主导功能。

  人口的素质包括两个基本内容,身体素质与文化素质。前者取决于生活水平、医疗保健水平等因素。后者则取决于教育水平、科学与文化水平等因素。衡量人口的文化素质,可以通过下列指标进行:

  教育类指标:成人文盲率、成人平均受教育年限、儿童义务教育普及率、大学生入学率等;

  科技类指标:每百万人口拥有科技人员数、每万名职工拥有自然科学人员数、每万人口专利受理批准数等;

  影响因素包括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影响城市人口的数量和素质。

  1.自然因素。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一个地区自然环境的好坏对于城市的功能、规模和社会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也就间接影响了城市人口的数量。自然因素包括气候、水源(淡水)、地形、地理位置、土壤和资源等。

  2.社会经济因素。该因素是建立在自然因素上的,是影响城市人口的又一基础性因素,主要影响城市人口的素质。社会经济因素包括经济、交通、通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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