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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7

关于调整凤冈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由凤冈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开展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调价工作,印发了《凤冈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凤冈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凤发改价格[2021]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县城镇建成区及纳入城镇管理服务的其他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等。

  为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将居民及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与生活用水量挂钩,并由自来水公司代收。

  临时收费:经营场所装修2元/平米/次;固定摊位30元/个/月,展销展位8元/个/天,临时摊位3元/个/天。由税务部门委托城镇管理部门代收。

  临时收费:经营场所装修1元平米/次;固定摊位15元/个/月,展销展位5元/个/天,临时摊位2元/个/天。由税务部门委托城镇管理部门代收。

  1.低收入人群(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对应收费标准的50%征收。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县城区按(教职工数)3元/人/月收取,镇(街道)按(教职工数)2元/人/月收取,假期不收。

  1.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原涉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政策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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