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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29

明确!淄博一地公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规定,按照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19〕1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居民:6元/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按3元/户·月收取;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高青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垃圾处理费由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征收。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但应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该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取、转运和处理,不得再向已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卫生保洁费、垃圾代运费等费用。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 月15日。《关于重新公布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改字〔2019〕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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