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在阜阳市一道河路以南、南京路以西、云亭路以东承建的阜阳市职教园四里安置区二期二标(一、二地块)项目存在,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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