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该办法的修订背景、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有什么不清楚的一起看下去吧!
问:《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市中心城区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标准,为规范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城管局、环卫局联合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汕市财教〔2015〕270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规定,该《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需对其进行重新修订,以保证收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因此,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政府各部门职能调整和收费工作执行情况,市城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答: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有关规定,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不适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按照市财政局资环科的意见,根据“放管服”的要求,本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牵头修订,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二是随着机构改革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已更名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更名为“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汕头市自来水总公司”修改为“供水单位”。因此,在《办法》中做出相应修改。
三是按照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体制,在《办法》的第二条对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环卫事务中心、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各自的职责予以明确。
四是为统一管理,新溪街道、新海街道、外砂街道、龙华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单位进行代收,因此删去《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教〔2015〕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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