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调市城镇市容卫生管理,规范我市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和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3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市容委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弃置费,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各街道收取的门前代保洁费和各街道保洁员收取的居民委托清运服务费等诸项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城镇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和装潢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生产的生活垃圾的清招聘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部队所属企业、医院、宾馆、招待所、家属生活区、干休所等(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拨未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免收。
1、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户、其他住户等均按实际居住地)为每户每月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数每户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为扶持现阶段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2002年6月底前暂按此标准的8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
6、本《意见》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原宁政办发[1994]17号文、宁价费字[1994]74号文涉及垃圾收费的部分、宁价费字[1995]170号、宁价费字[1997]210号文、宁价费字[1999]40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如有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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