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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2-18

重磅!商州区开始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居民23元人月每户按3人收取!(附收费标准)

  原标题:重磅!商州区开始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居民2.3元/人/月,每户按3人收取!(附收费标准)

  近日,我市开始对商州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及暂住人口应按照规定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通告如下:

  为加强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各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提升广大市民居住生活环境,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8]22号)文件规定,由商洛市商州区垃圾处理收费中心统一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运和消纳处理的全部费用,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收取。请广大市民、商户和有关单位积极前往商洛市商州区垃圾处理收费中心征收大厅(商洛市通江西路中段)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缴费者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处理。希望广大市民、商户和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垃圾处理收费工作,避免未按期缴费或欠费对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带来影响。

  近日,商洛市制定出台了《商洛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9日起施行,就中心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提出要求。

  《办法》明确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办法》要求各单位、群团组织、学校、媒体、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要对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积极宣传引导,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法》对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和资源利用、监督管理等环节涉及的单位职责、方法要求进行明确。

  此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的施行将标志着商洛市生活垃圾分类进入“有法可依”“强制实施”阶段。市民长期以来形成的投放习惯将面临很大改变。(来源:商洛市人民政府 陈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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