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向我局咨询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是多少?”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我市现行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执行《关于桂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浔价字[2009]12号)文件规定,其中居民户收费标准为6.5元/月.户;暂住居民2元/月.人;集体宿舍、一表多户的按用水量计, 0.8元/立方,最低按20立方计征;机关、企事业单位(设圆桶单位)10元/圆桶.次;集贸市场、生产加工业、商场(公司)80元/吨(不含清扫)或0.75元/平方米.月;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旅栈业2元/月.床;餐饮业3元/箩.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娱乐及餐饮业以外的商业网点0.6元/平方米.月;个体工商户(除上述列明外)13-15元/月.户;固定及流动摊点0.5-1.0元/摊.日;客车0.5元/月.座,货车2元/月.吨;自运垃圾到垃圾厂的单位6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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