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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29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为了提高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和质量,解决县城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对县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测算和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县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在横县县城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过往客车等均应按规定缴交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镇居(村)民:(1)、1—2人户每户每月3.00元;(2)、3—4人户每户每月5.00元;(3)、5人及5人以上户每户每月6.00元。住宅小区居民已交物业管理费的,由物业公司按标准统一缴交。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1.50元,由单位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缴交。离退休人员不计收,中小学校、幼儿园、部队按量减半计收。

  (四)餐饮、娱乐业、修理业(指固定大型机械修理场所):每箩每次2.00元,一箩按25公斤计算,不足半箩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

  (五)集贸市场摊点:每摊每天0.5—1.5元,由市场设施出租者代收。其中:鲜肉、水产品、饮食品、蔬菜、家禽行每摊每天1.5元;豆制品、烧卤行、水果行、土产、干杂行每摊每天1元;服装、鞋帽、小百货以及其他每摊每天0.5元。或由环卫部门与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商定的垃圾产生量,以每吨70元计收。

  (九)餐饮、娱乐以外的商业门店(含服务业、修理业的门店)、停车场:面积30㎡以内的,每店每月25元;面积30—50㎡的,每店每月30元;面积50—100㎡的,每店每月35元;面积100㎡以上的,按垃圾量每吨70元计收。

  (十)过往长短途客车:每座每月0.5元,按每车座位数向客运站、客运中心收取。

  (十一)建筑垃圾每吨15元,自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地方的,每吨2元。施工人员产生垃圾按暂住人口收费标准收费。以上费用由建设方负责缴交。

  (十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设立圆型垃圾桶、每桶每次5元。

  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减半征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五保户、低保对象,免收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县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站统一征收和管理。为方便征收,除计收办法已有明确的外,以下也可委托代收:

  2、属街道、社区居委会范围的城镇居民,按户缴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居委会(社区)代收代缴。

  (二)收费单位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和补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费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收费单位应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要有《收费员证》,并亮证收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要加大对征收县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普遍了解国家有关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规定,自觉缴费。环卫部门要切实做好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县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我县过去有关县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主办:广西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广西横县发展和改革局上级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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