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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23

武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这些人可以减免

  为进一步做好武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文明型城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 财政部 建设部 环境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它危险有害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区范围”是指县城规划区43.8平方公里范围,随着城市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乡居民及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各类所有制企业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对于一户一表用户,城区范围内常住居民的收费标准为9元/月·户,其中暂住人口经有关部门或所在居委会确认的,按3元/月·人收取。

  对于多户一表用户(含只有一个总水表的住宅小区),由武平县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核定实际户数后,按照征收标准收取。

  工厂、企业等按上一年度末的工资在册人员数以2.5元/月·人标准征收。新增企业按入职人数征收。

  一般性营业店面(不含餐饮、娱乐行业和其它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场所)、餐饮业、娱乐行业、美容美发、家禽宰杀店、足浴、作坊、生鲜超市、机动车维修、洗车场、广告、玻璃制作行业、水果店、收购站(店)等按类别、营业总面积(包括停车场、仓库)计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床位征收,20床以内按20元/月征收,每增一床增收1元。

  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9元/月、一般店面15元/月、生禽宰杀店(摊)30元/月征收。临时经营、商业庆典等活动按场地面积0.3元/平方米·天征收,由活动举办方支出。

  第八条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医院、社会团体按上一年度末在职人数(含聘用人员)以5 元/月·人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单位支出。

  (二)自备水源和水表盲区户委托平川街道、城厢镇、万安镇各村委、社区代征。

  第十条对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确属民政救济对象的下岗职工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户主为五保户、低保户的,按9元/月·户标准予以减免,五保户、低保户挂靠其他户的,按五保户、低保户人数3元/月·人标准予以减免。残疾人属民政救济对象的,按9元/月·户标准予以减免,非民政救济对象的,按3元/月·人标准予以减免。重点优抚对象及属民政救济对象的下岗职工按9元/月·户标准予以减免。每年1月和7月为减免申报月。

  第十一条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由武平县城市管理局行使行政职能,委托武平县公用事业收费服务所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发改等单位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置,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环卫设施的更新和建设及征收管理费支出,由环卫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费按7%计算,其中委托征收手续费按3%计算。

  第十五条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运作进程,公开选聘有资质、有能力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进行垃圾的运输和处置工作,并对整个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工业、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业生产产生的无害垃圾自行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由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运营企业征收,有毒有害的垃圾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七条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物业)和个人所管理的庭院、广场、楼道、通道,其环境卫生的清扫和垃圾收集由责任单位(物业)和个人负责送至就近垃圾转运站,也可以委托环卫专业部门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武平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2007年第 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文〔2008〕2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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