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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23

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最新)

  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最新)_数学_自然科学_专业资料。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市 容环境卫生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 设部

  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市 容环境卫生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 15X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X 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收费对象为我市市区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 医疗废物处理收费区域含各县县城及镇建成区)产生垃圾的国家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城市居民(含 建成区内的农村人口)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医 疗废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医 疗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 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 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 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 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 的废物。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运和消纳处理的全部费 用,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X 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我市市区的缴费者,应当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收费单位应公开垃圾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 序等事项,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并建立健全缴费者信息档案。 第七条我市市区的垃圾处理收费,统一由“X 市 X 区垃圾处理 收费中心”收取。 生活垃圾缴费者应于每年 3 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对一 次性缴纳全年垃圾处理费的缴费者,可给予适当优惠;确有困难 无法一次性交清的,可以分为两次缴清,但第二次缴费最迟不得 超过当年 10 月 31 日。 第八条我市市区五保户、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免缴垃圾处理 费,低保对象、下岗职工和烈属凭有效证件可减半缴纳。 第九条垃圾处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额解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收费单位应当开具收费专用票据,不开具收费专用票 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和举报。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 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垃圾处理收费,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 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站 点,方便群众倾倒垃圾。 医疗废物垃圾,由 X 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收集处理。 第 X 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再向缴费者收取其他有 关垃圾处理的费用。 第十四条缴费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 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X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X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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