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
3.2004年5月13日公布施行的《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徐政发〔2004〕62号)。
4.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6.2009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
7.2009年9月下发的《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苏价工〔2009〕310号、苏财综〔2009〕58号、苏建城〔2009〕302号)。
8.《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徐政规〔2011〕1号)。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本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睢单位、各类企业)、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这次收费改革主要是征收方式上的改变,没有增加广大群众的家庭支出负担。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二)单位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个体工商户负担。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经营者负担。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
3.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4.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关于垃圾处理费征收依据,按照《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有效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目前省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大多采用委托征收方式,如省外中山、芜湖、乌鲁木齐市等。实践表明,采用委托征收方式具有收费成本低、征缴率高的特点。因此暂行办法确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
关于优惠政策,我们对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此次垃圾处理收费改革以后,如果未依法缴纳垃圾处理费,有什么样的处罚措施?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未按本办法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国家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将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收。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县地税局在其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城市市容环卫管理行政部门代征。
目前,县城区住户一般每两个月缴纳一次水费,分单月或双月缴费。由于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委托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征,因此每次征收住户两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即人民币8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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