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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07

关于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东发改〔2019〕53号

  (一)调整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见下表)。

  3.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由用户到指定的收费处缴交。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等规定,仍按《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号)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环卫部门收运商住小区生活垃圾,不得再向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5元/桶的生活垃圾运输费用。

  (四)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垃圾分类等的管理和认定,按城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差别收费标准须在相关规定出台后实施。

  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本市)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以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过往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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