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之后,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用户,已实行抄表到户的,由供水企业按新收费标准直接向小区内用户(不含临街商铺)征收;
对未抄表到户(即抄总表)的,由供水企业按新收费标准和住宅小区总用水量的85%计收,再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新收费标准向小区内用户(不含临街商铺)收取。
此次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还明确,将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比如,实行垃圾分类的物业住宅小区的居民,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调整后的标准的90%计收,即“打了九折”。
市发改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样做是为促进垃圾分类,改善一般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餐厨垃圾收运等情况,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不过,差别收费标准须在城管部门出台有关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垃圾分类等的管理和认定规定后实施。
与以往一样,五保户、低保对象、东莞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本市)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符合减免条件的用户可到当地代收单位(或当地自来水公司)办理减免手续。减免对象对应证件包括:五保户为《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低保户为《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军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需要注意的是,减免对象必须为东莞本市户籍人员。如果是低保户的话,需每年办理一次减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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