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1 月 28 日 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管理,推 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改善城市生 态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 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 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 行收费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 负担。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驻锡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 口、暂住人口)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收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财政、地税、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 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 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 (含合同工、 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 4 元; (二)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 6 元测算,具体标准为 在职职工每人每月 3 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 2 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 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并履行相关批准、 备案手续。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委 托下列单位收取,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一)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以 及代扣代缴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收缴; (二)在市区居住的本市市区离退休(职)人员,由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 (三)外来建筑施工单位及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临时 用工、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暂住户和居住在本市的其 他住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收缴。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和垃 圾收集,并将城市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统一垃圾收集点;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统一负责将垃圾收集点的城市生活 垃圾清运至垃圾终端处置场所。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有偿服 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 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也可委 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受托收缴单位不得扩 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 减免收费。 受托收缴单位应当定期以报表形式, 将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的收缴情况汇总,并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受托收缴单位,可以 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 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 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办法》等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 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经 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 费办法按照价格部门确认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的具体应用问 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 6 月 1 日 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无锡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锡政发〔2001〕51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单位和个人未申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的,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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