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把酒言欢741209”在海棠社区发帖,对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合理提出了质疑。
今(1)日,市城管局网络发言人对此进行回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快速增长,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质量要求日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高,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大,治污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投入,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消除垃圾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乐山,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该发言人表示,我市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收费标准是2003年确定的,十多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也相应提高,而我市收费标准至今没有提高,属于全省同类收费最低水平。
(一)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28号)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代收单位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五)《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乐府发[2003]39)号第二条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建设局《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征收垃圾处理费的通知》(乐市价费[2003]232号)规定了乐山市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办公垃圾,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元(严禁向学生个人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商业网点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经营范围划分为餐饮、集贸市场和其他三大类,收费标准为:
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每月10元;营业面积在15-3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20元;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平方米,每月加收3.50元,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算。
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50元;营业面积在20-50平方米的,每月3.00元;营业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每月6元;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方米,每月加收0.40元,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算。
其中,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对象为:低保户、五保户(三无人员)、烈属、军属、持证的残疾人员,凭有效证件实行全免。
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如何征收?该发言人表示,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征收中心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的通知》乐城管局[2015]6号明确规定“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财政专户收入的一种,必须严格按财政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城管局下属单位市环卫局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由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而2015年3月13日,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中区人民政府联合召开了乐山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会议,主城区7个街道办事处、42个社区和65个物业服务企业参加了会议,并领取了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资料。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市城管局已经组织全部收费人员与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接,正按会议规范的收费程序开展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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