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镇清洁集镇专项活动,营造一个整洁、管理有序的城镇环境,根据桂价〔号有关文件和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钦北·清洁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北办发〔
长滩镇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农贸市场、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4、饭店、餐饮:50平方米以内20元/店/月;100平方米以内30元/店/月;100平方米以上40元/店/月
5、超市、一般商铺:50平方米以内10元/店/月;100平方米以内20元/店/月;100平方米以上30元/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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