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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03

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市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27号)精神,经听证会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核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区居民和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直抄用户5元/户.月,总表用户0.35元/吨.月,采取“并水计征”方式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水费时一并收取。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营运交通工具以及仍使用井水的居民均按过去收费方式不变。

  对五保户实行全免收费,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烈属及社会救济户等低收入家庭实行减半征收。

  1、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所收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向其委托的代收单位颁发代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3、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委托书,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 送:岳阳市发改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①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武警)、学校、外地驻汨单位的人员

  总表用户按0.35元/吨.月收取,都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仍使用井水的居民按3元/人.月由环卫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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