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通过12345向有关部门咨询:芗城、龙文垃圾处理费是按什么样的标准和方式收费的?具体诉求回复如下
诉求内容: 请问芗城、龙文垃圾处理费是按什么样的标准和方式收取的? 部门回复:针对诉求人反映“咨询垃圾处理费收费”问题。具体情况反馈如下:我局环卫中心自2004年起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4】综91号)及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漳政综【2008】103号)》向芗城区、龙文区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收取。 处理结果: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处理完毕相关内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对象
芗城区、龙文区城区环卫部门服务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及营运车辆、营业场所等,均须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漳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城市居民征收标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有关规定,漳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9元/户/月
(二)单位征收标准(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职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征;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按在册施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征。
1.饮食业(大排档、小吃店、酒楼、茶楼等按就餐和厨房面积计算)30平方米以下按30元/月·户计征,3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m2·月计征。
2.服务业(澡堂、桑拿、美容美发、保健等):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m2·月计征;600平方米以上按300元/月计征。
3.娱乐业(舞厅、卡拉OK厅、滑冰场、保龄球馆等):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m2·月计征;
4.食杂、电器、百货、医药、超市等其他行业: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下按0.5元/m2·月计征;
5.摊点:肉摊、水产摊按2元/摊·日计征;其他各种摊点等按1元/摊?日计征。
6.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社、招待所等):星级以上按每张床位5元/月计征,星级以下按每张床位4元/月计征,征收额按实际床位的60%计算。
1.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每吨2元/月(不足1吨按1吨计算),最高额为10元/月?辆。
2.客运车辆以座位计征:面的、出租车,每辆4元/月;中巴,每辆8元/月,大巴,每辆10元/月。
(五)建筑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征。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沿途扬漏洒泄违章行为等则由环卫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并持有市(区)民政局、残联、市(区)总工会或市(区)劳动局发放的相关证件的,经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核定后向市环卫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半年核减一次,按实减免)。
(四)企业破产或停产并已报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减免按先征后返的原则执行。
(一)城市居民、营业性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可与水费一起收缴。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生活小区且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向住户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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