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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4-23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经营餐饮、旅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亦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和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进行收费。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收费许可证和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分别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领取。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上缴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财政部门应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80%,于次月10日前缴入市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应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所在单位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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