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居民用户标准: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59元,其他用户标准: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
排污水量计算规则:一般按用水量90%计算排污水量。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生产用水(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用户按用水量40%计算排污水量。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排污水量。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排污水量。
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的标准计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垃圾处理费。
(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垃圾处理费。
(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垃圾处理费。
(5)对于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的,按每月6.10元/户或9.20元/户收取垃圾处理费。
(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每人5立方米/月核定用水指标的,则按照每人3元/月收取垃圾处理费。
(7)对于中间报停用水,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立方米的自来水用户,垃圾处理费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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