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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感谢各位网友对我市市政环卫工作的关注,特别是对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对于各位讨论垃圾处置费征收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
关于主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的代征问题,鉴于供气部门有成熟的缴费信息平台,为方便市民缴费,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8月开始,启动供气部门代征主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供气部门是受市政府委托代为征收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不存在乱收费的问题。
感谢您对市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您的来件!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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