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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27

关于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卫生环境在城市社会化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切实加快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为环卫事业市场化运作和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文件精神,我局根据

  调价政策和法定程序,对靖边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城市垃圾处理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审核,组织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并形成靖边县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调整后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单位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8元/人•月调整为2元/人·月;对酒店、医院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8元/床·月调整为2元/床·月;对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5元/人·年调整为4元/人·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中小学校予以减半收取;对居民个人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元/人·月调整为1.5元/人·月;对普通商业的收费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由原来的0.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0.8元/平方米·月,101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由原来的0.2元/平方米·月调整为0.5元/平方米·月;对餐饮企业的收费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由原来的0.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元/平方米·月,101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由原来的0.3元/平方米·月调整为0.7元/平方米·月;对建筑工程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1.7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分别按新建、装修、拆除的建筑面积计算)。

  1、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和靖边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在价格调整工作推进的同时,环卫所要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质价相符,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相关单位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城市垃圾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本次调整标准从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以往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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