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的要求,2004年6月16日,市物价局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代表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及标准,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决定于2006年7月1日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为每户每月6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为每户每月5元。
( 二)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
(三)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自行运至太原路中转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
(四)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则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缴纳6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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