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处理 > 山东省菏泽市司法局关于《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
03-01

山东省菏泽市司法局关于《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规定缴纳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放入专用收集容器,禁止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者有关设施完好、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有条件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设置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台账,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的收集运输协议,履行收集运输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在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治发生二次污染;

  (四)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最终产品台账,并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检修,并尽快完成检修、投产运行。

  因发生生产事故等原因致使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方案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劝阻,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并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做好复产复工企业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专项整治开始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

  贵州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30家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和6家备选的疫情应急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名单

  沈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发布!

  直播回放|2月1日晚7点半起口罩可免费预约领 杭州疫情防控第六次发布会举行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光大国际、三峰环境等五家企业通过山西吕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餐厨垃圾处理PPP项目资格预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 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三峡集团出资500亿在上海成立公司!三峡集团出资成立的环保企业还有哪些?

  2019年以来广东涉水EPC+O项目订单额近300亿!出镜率攀高的EPC+O究竟是个啥?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