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居民、门面房经营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借鉴铜陵市区和安庆、桐城等周边地区做法,现就调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征收对象:枞阳镇旗山、光明、前进、莲花湖、建设、湖滨、老庄、新华、蒲洲、下枞阳、胜利、石岭12个社区居民和城区一般商业门面经营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饭店、宾馆、娱乐业等其他征收对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不变。
三、征收标准:按照《枞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即:城区居民5元/月·表、一般商业门面经营户12元/月·表。征收对象随水费缴纳不足的部分,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征收。
五、征收对象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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