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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乡报来《关于城乡环境治理各种费用收取许可的请示》(仁曹府〔2013〕16号)收悉。在调查、测算及召开单位、企业、居民代表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你乡环境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常(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50人以下单位每年500-1500元,50-100人单位不突破3000元,100人以上单位不突破5000元。
二、对低保户、五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凭再就业优惠证减半征收;残疾人凭残疾证减半征收。
三、环境卫生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你乡应做好收费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广泛宣传解释收费政策,严格只收费不服务,禁止将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范围扩大到集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收费须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专款专用。
你镇《关于审批调整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在调查、测算及召开单位、企业代表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你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常(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50人以下单位每年500-1500元,50-100人单位不突破3000元,100人以上单位不突破5000元。
二、优惠政策:低保户、五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凭再应业优惠证减半征收;残疾人凭残疾证减半征收。
三、环境卫生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你镇应做好收费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向单位及群众宣传解释收费政策,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禁止将环境卫生服务收费范围扩大到集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民。收费须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点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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